2016年4月4日 星期一

關於中國國民黨黨產爭議的一點個人看法

今年二○一六年)一月中,源自一九七○至八○年代冷戰後期與威權時代晚期的台灣民主運動與社會運動等反對運動的民主進步黨在總統大選與立委選舉中大獲全勝邁向台灣民主化以來首次的反對勢力全面執政,除了以近六成的得票率贏得總統大選之外,做為台灣左派自由派聯盟政黨的民主黨進步本身贏得一黨過半的六十八席立委席次而若加上時代力量與無黨籍等盟友則更是擁有新國會一百一十三席中七十四席的壓倒性優勢。

因而,在台灣民主化過程中被反覆批判的前威權統治政黨中國國民黨的黨產問題與其相關的選舉資源不公問題,自然也就在泛綠反對勢力即將全面執政的此時再度被提出來爭議討論,許多島內民意與政治力量紛紛希望一如轉型正義般對威權時代餘緒做一次最後的整理以促進台灣走向全面民主化正常化的政黨政治代議民主體制。

欲討論中國國民黨的黨產爭議,就必須先定性評價中國國民黨與中華民國政府在第二次國共內戰中全面失利後於一九四九年年底播遷來台後推動全面組織再造與在台重建軍政民基層組織的改造運動。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韓戰爆發後,美國民主黨杜魯門總統旋於六月二十七日宣布「台灣地位未定」並派遣第七艦隊以中立巡航名義協防台海,國府生機乍現,除了加強對島內左翼反對勢力的整肅之外,也於七月間在國民黨內發動由蔣經國主導並確立其黨政軍定於一尊接班地位的改造運動。改造運動建立了國民黨日後在台的仿蘇聯黨委制「黨國體制」統治機器,其在大量擔任軍公教工作的渡台軍民之間建立了包括黃復興黨部與田單黨部在內的諸多政府中與軍隊中乃至於退伍退休人員中的特種黨部,而其外圍包括婦聯會與救國團等也建構了國府大陸時期缺乏的青年菁英聯繫與婦女等社會團體聯繫,此外,就建構與台灣本省籍政經菁英的向上直達蔣中正與蔣經國等權力層峰的直接政治聯繫關係方面,包括地方黨部等中國國民黨組織大量吸納整合與主要由自清代至日殖時期具有高度沿續性的地方舊地主仕紳階級掌握的農漁會與各種地方工商團體,並以中國國民黨黨員身份的半官方關係整合這些本省籍地方仕紳勢力,以及透過各種地方與中央層級的銀行經營權與交通等公共事業經營權等特許利益乃至於直接交付省議會與縣市長和縣市議會等地方政權的選舉提名與輔選等政治權力與政商關係,藉由中國國民黨的黨機器做為緩衝整合媒介,將本省籍政商勢力與國民黨的黨的在台基層組織乃於中華民國政府的「自由中國」地方基層選舉與地方政府議會權力和相關政商關係做了完整而全面的整合整編,尤其,一如日殖時期的醫師與工程師等新興中產階級菁英往往與沿續自清代的舊地主仕紳階級密切相關,國府播遷後的大學生等知識份子之中本省籍者也往往與清代至日殖時期的舊地立仕紳等社會菁英有著相當的沿續性,由蔣經國親自出任首任主任的國民黨青年工作組織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建立起了中國國民黨與本省籍新興知識份子與資產階級接班菁英團隊的直接政治聯繫關係,而其各地與中央團委與主任更往往由各地本省籍社會賢達出任,也建立起了這些本省籍社會賢達對於國民黨青年工作的參與關係以及其與國民黨權力層峰之間的個人關係與政治關係。

總的來說,改造運動後的中國國民黨乃是做為戒嚴威權體制下中華民國政府—中國國民黨政權所建構的黨國體制的核心關鍵聯繫緩衝機制而成為一種具半官方身份與功能的政治機構,其有助聯繫與鞏固渡台軍民與國府統治層峰間的個人關係並從而檼定因戰亂遷徙異鄉而來的軍心不穩問題,更有助於在維繫中華民國中國代表權法統與層峰必然任用親信而主要由外省籍人士掌握在台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高官權位乃至於眾多中央政府官僚職位的播遷特殊政治情勢下建構中華民國體制與本省籍政商菁英與社會各界之間的直接政治聯繫並確保中央與地方政商權力與資源分配不至於因此而過於向在台北掌握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的外省族群傾斜,以免在兩岸持續國共軍政對抗與國際情勢日益困難的艱難情勢下又因為二二八事件以後已頗有隔閡的台灣島內族群關係因為權力與資源分配失衡再度爆發摩擦衝突而使得中華民國政府—中國國民黨政權的在台統治與社會經濟改革政策因此而平添不必要的困難甚至引發社會對立動亂。故而,做為一九四九年年底播遷來台的中華民國政府—中國國民黨政權的黨國體制面對渡台軍民內部不安與島內族群關係弛張不定問題時的重要穩定緩衝機制與社會控制機制,改造運動後的威權主義全民統合主義政黨中國國民黨黨機器在當時確實扮演重要的半官方政治鞏固功能與社會穩定功能。

在此一對播遷後中國國民黨的定性定位的正確歷史理解下,就會發現,由於中國國民黨的黨機器在威權時代曾經扮演重要的半官方政治鞏固功能與社會穩定功能,許多行政官僚也在中華民國政府與中國國民黨之間來回調動任職而將二者視為同一個黨國體制官方政府體制的不同機構,民主化之後對於國民黨剩餘黨產的處置自然也就必須考量該政黨黨機器曾經的時代性的基本上還算正面而有助社會安定與政府施政的半官方功能,也就是說,包括接收日產與移撥國有財產供國民黨使用,在過去的時代裡其實只是政府的左手右手之間的資產調撥運用,而這些資產調用其實並非全然在於圖利等定少數人士而是具有輔助支撐黨國威權時代有著半官方甚至超官方性質的中國國民黨黨機器所肩負的特殊政治鞏固功能與社會穩定功能的相當程度正面價值。因此,除了即使加以適度打折結算也必須在適度維持尊重退休人員退休金等撫卸的前提下進行退休年金總結算之外,也必須考量中國國民黨做為台灣右派—保守派聯盟政黨的民主化後正常兩黨制政黨政治功能,因而必須適度保留其維持合理政黨政治運作所必須的合理範圍資產,而不是以戒嚴時期不當取代黨產的政治大帽子全面性地清算中國國民黨黨產但實則藉此發動全面清算鬥爭潛在政敵與建立缺乏有效監督的新威權專橫政權。

中國國民黨黨產的來源主要包括了接收日產、政府移撥與自行價購三大部份。在中國國民黨做為黨政合一的冷戰時期威權時代的黨國體制威權主義全民統合主義政黨時,接收日產與政府移撥使用而來的黨產因為中國國民黨的黨機器具有半官方甚至超官方性質而具有一定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和合法性,但在全面民主化而中國國民黨轉變為台灣右派—保守派聯盟政黨而不再是一黨專政的威權主義全民統合主義政黨時,接收日產與政府移撥而來的中國國民黨黨產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也就有了接受常態民主政黨政治檢驗的必要。接收日產者,由於日本殖民者透過山林水野調查將部份產權書券證據不足者強行收歸總督府所有,戰後國府來台接收時逕行將之提撥給國民黨使用,自然也就承受了日本殖民者的取得正當性欠缺問題;政府移撥者,固然在改造運動後的威權時代黨國體制之下有其時代性的必要,但世易時移,其繼續做為國民黨黨產的必要性是值得再做討論的;至於國民黨自行價購者,儘管法律爭議較小,但一則有革實院原地主認為受到政治壓力強賣形同徵收的爭議,二則在泡沫經濟與全面民主化初期的一九九○年代,許多基於包括一九九七年亞洲金融風暴抒困需求以及國民黨內地方政治操作需求而收購的黨產如前高雄市議長朱安雄所經營的安峰鋼鐵,其實際價值受到泡沫經濟影響而過度高估甚至隱藏鉅額負債,上個世紀九○年代台灣政壇與媒體不時提及的國民黨三千億黨產恐怕也因而存在著不少的泡沫成份因而,其處理也必須謹慎為之,更何況,一如必然受到政治面干預而無法發揮經濟效率的國營事業,政黨所經營的黨營企業是否符合經濟效率以及是否符合常態民主政治政黨政治對於或右派或左派政黨的合理期待,更是絕對必須審慎進行社會民主討論與法律面政治面制度性整全處理的。

至於,在當今的常態民主政治政黨政治下應該如何處理國民黨黨產的問題,就必須同時衡平考量上述複雜交絡的各種政治、歷史與法律問題。

首先,除非存在取得過程極端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情事,包括國民黨中央黨部八德辦公大樓和各地民眾服務處原則上保留給國民黨,其他包括國民黨黨史單位和中央日報社等美國等民主國家較為富有的右派—保守派政黨一般而言通常會擁有的文教與宣傳單位也一併保留給國民黨,但這些單位的非核心事業項目資產若有取得過程不合法者則必須歸還國庫,核心事業項目資產由於攸關其所預期的社會政治功能故不論如何不宜歸入國庫以免引發政治清算鬥爭的社會疑慮,若有取得過程不合法者則依一般徵收價格或合理公正估價後計算其合理應付價格後再由其他取得過程合法但繼續擁有極不合理者如非文教宣傳黨營事業中做價扣回國庫;其中,民眾服務社等若為過去地方政府移撥使用因而繼續擁有可能不合法者,則同樣依一般徵收價格或合理公正估價後計算其合理應付價格後再由其他取得過程合法但繼續擁有極不合理者如非文教宣傳黨營事業中扣回國庫;至於如革實院土地般取得過程合法其用途符合常態民主國家右派保守派政黨常例但取得過程極不合理且有高度政治爭議者,雖然並非《政黨法》等立法所能規範者,但仍應高度建議國民黨將其出售並將取得價金於鄰近合適地區如新店等地另行購地興建辦公廳舍滿足革實院院區原本的政黨政治功能。

其次,由於政黨經營企業勢必有著遠比國營公營事業更多缺乏經濟效率的政治干預,除了與其政黨政治目標相關的文教與宣傳事業外,不論其取得過程合法與否,常態民主下的政黨原則上不應經營企業,故其中取得不合法者固然應該歸還國庫,但其取得過程合法者,亦宜要求其於一定時期內自行出售,其收入除開用於償付上一點的非法但合乎政黨政治目標黨產的購回與合法化外,並應用於做為其退休黨工人員的退伍準備金並依一定的合理比例折算結算其已退和屆退人員退休給付,此外尚可用於改善或增添合乎政黨政治目標的黨產或文教宣傳事業。

第三,以不論合法或非合法的黨營事業或不合乎政黨政治目標非黨營事業之黨產資產價值為上限,合理範圍內折讓成數總結算已退休國民黨黨工之十八趴補貼與月退等退休金準備金並建立屆退與在職國民黨黨工之未來退休金準備金,亦即採取保障經合理範圍折讓結算後的曾做為半官方行政人員的國民黨已退休人員與其他待退在職等黨工的各類別退休金與退休準備金對不合法黨產或者合法但不合理黨產整理出售後所取得資金的債權優先於政府國庫對國民黨不合法黨產的債權的黨產常態民主化總整理政策。

第四,對於包括救國團與婦聯會在內的具相當公益性質的前國民黨外圍組織,不論其現在立場親國民黨與否,總整理國民黨黨產對其挹注與國有財產之移撥或廉價租用情事,仍應秉持政府支持公益活動的基本社會政策理念,除了取得極不合理者或者租金極不合理者外,否則仍應在適度考量公益目的之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前提下持續進行來推動前國民黨外圍團體取得不合法資產的總整理,以救國團為例,救國團松江路總部的土地屬於中央政府但地上物屬於救國團,救國團劍潭活動中心的土地乃向台北市廉價租用但地上物同樣屬於救國團,而救國團各地活動中心的土地也大多是向各地縣市政府廉價租用但救國團本身擁有地上物產權,一個合理的整理方案是既然救國團有辦理青年活動的正面公益價值,則可以將救國團松江路總部的地上物與劍潭活動中心的土地做交換,亦即救國團保留劍潭活動中心的地上物並取得土地所有權以俾利用該空間做為總部辦公之餘也有較大空間繼續辦理各項青年活動,而松江路總部的地上物所有權則轉給北市府,至於其他縣市的救國團活動中心則依其土地價格救國團是否支付得起來決定處理方案,若救國團支付得起則由其價購買回土地而不再由政府廉價租給,若救國團支付不起則由各地縣市政府或中央政府以合理價格買回其各地活動中心地上物,而救國團則運用此一資金在各縣市較為郊區而交通等條件尚稱合理之處自行再為購地興建新活動中心,此外,像本具有山屋等更高層次公共財性質公共利益的救國團中橫沿路青年活動中心,則不但不大可能由政府收回,甚至應該透過與救國團合作的方式,長期補貼或者採取公辦民營合理補貼方式支持救國團繼續經營這些具有山屋公共財性質的中橫等偏遠地區青年活動中心。

第五,對於由國民黨黨產轉投資或者轉挹注成立的諸多具公益性質的基金會,不論是否仍在國民黨的直接或間接掌握之下,仍應審查其各項資產是否取得之初具有黨產性質亦即是否具有國有財產在黨政不分之下以黨產名義移撥該基金會公益用途使用性質,若有,則除了保留該基金會章程所明訂且社會可接受的公益目的核心業務所必要的資產如辦公室或者部份合理範圍內現金等基金資金外,其餘具黨產即國有財產撥用且非核心公益目的業務所必要者如合理辦公空間外房地產等,均應該歸還國庫,若其性質不宜或不易歸還國庫者如股票做為基金會公益活動資金來源者,則該基金會應視為部份或全部由政府管理相關公益政策之該管部會等單位轉投資或轉挹注成立的公益目的基金會,自然應依合理稽核計算政府相關該管部會之透過過去的黨產所實質進行的政府官方轉投資轉挹注所應佔有的股份比例與董事會官方董事席次比例而進行基金會章程之修訂與官方董事席次之明訂與派任,若該基金會現在董事等拒絕修改章程容納合法合理官方董事之派任,則應在合理期限內將過去以國民黨名義實為國有財產轉投資轉挹注的資產或其合理價格下的相應現金等等價流動財產歸還國庫。

總結而言,由於中華民國政府—中國國民黨政權播遷來台後迅即在韓戰爆發後的一九五○年七月間展開中國國民黨改造運動從而打造具有穩定渡台軍民內部不安與緩和島內族群關係弛張不定問題時的重要穩定緩衝機制與社會控制機制性質的黨國體制下威權主義全民統合主義政黨黨機器,接收日產與移撥國有財產而來的國民黨黨產,在過去的時代裡其實只是政府的左手右手之間的資產調撥運用,而這些資產調用其實具有輔助支撐黨國威權時代有著半官方甚至超官方性質的中國國民黨黨機器所肩負的特殊政治鞏固功能與社會穩定功能的相當程度正面價值,因而,中國國民黨黨產之常態民主化的總整理,必須考量其過去取得運用的時代特殊性,也必須考量常態民主政治政黨政治必須是兩黨制也必須具有有效有力的右派—保守派聯盟政黨的合理永續運作的常態民主政治建構維持必要,更必須考量一黨專政的冷戰時期與威權時代裡中國國民黨做為威權主義全民統合主義政黨,改造運動後國民黨黨國體制透過中國國民黨黨機器與其所屬資產所轉投資轉挹注的救國團和婦聯會等外圍團體乃至於諸多的基金會均具有相當的社會公益性質,社會運動與民主運動等反對運動起家的台灣左派—自由派聯盟政黨民主進步黨在推動所謂的轉型正義與中國國民黨黨產的常態民主化與正常化總整理時,實宜方方面面地衡平考量中國國民黨黨產爭議背後複雜交絡的各種政治、歷史與法律問題,並在此基礎上謹慎立法並成立跨黨派專責委員會以推動中國國民黨黨產的常態民主化與正常化工程,並藉此與中國國民黨一起為台灣建構正常化常態民主政治與兩黨制政黨政治的民主政治深化優質化改革進程做出重大而關鍵的共同歷史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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